《民法典》规定多份遗嘱存在时,最后一份为准;不冲突的遗嘱都有效。遗嘱可以以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方式订立。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录音遗嘱也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在危急情况下有效。自书遗嘱需满足法律规定、真实意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不需要公证。公证遗嘱需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存在多份遗嘱,若是遗嘱中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一份为准,若是不冲突的,每一份遗嘱都是有效力的。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自书遗嘱未公证有效的。一般情况下,自书遗嘱不需要公证,公证遗嘱才需要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且认定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遗嘱即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结语
《民法典》规定,多份遗嘱存在时,如有冲突,以最后一份为准;如无冲突,每份遗嘱均有效。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等形式。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其他形式的遗嘱也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立,但在消除危急情况后,需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自书遗嘱无需公证,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生效。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1222条、1143条、1143条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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