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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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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在企业合并程序中规定了债权人保护措施。即要求在作出企业合并决议后,有及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义务。在法定的期限内,债权人有权对企业的合并提出异议。企业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必须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企业合并的默认。

一、企业合并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企业合并亦称“公司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

1.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企业合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企业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企业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企业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

二、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

企业合并的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三、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流程是怎样的

如果是两家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停牌,确定中介机构,与进行沟通,公告预案

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就吸收合并事宜的相关方案与上市部进行沟通,待沟通同意后,召开董事会公告预案。

在预案中需明确的事宜如下:

(1)确定转股价格(以董事会通过本次吸收合并事项之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确定)

(2)合并方及被合并方异议股东的保护

合并方的异议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以书面形式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

被合并方的异议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2、预案公告后的六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公告草案。并召开股东会,就草案进行表决,同意后,申报。

3、股东会决议后,合并双方就债权人的利益: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并且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能向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债权将自吸收合并完成日起由吸收合并后的合并方承担。

4、审核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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